自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自贡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于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服务:乙方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短信银行等离柜金融服务。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包括用户昵称、账号、证件号码等)、密码、数字证书、网银UKEY、动态令牌、手机动态密码等。

        密码:指客户在电子银行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购买金融资产等指示。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将有权根据签约项目的类别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电子银行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电子银行业务。

        (四)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0813-96813”、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www.zgbank.com.cn/),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

        (二)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当遵守《自贡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银行业务时,还应同时遵守通过普通渠道(如银行柜台渠道等)办理该业务所需遵循的乙方相应规定,但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如资料发生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服务渠道能够更改的个人资料,甲方可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服务渠道变更。若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服务无法提供或者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实、非法、无效或不完整,乙方有权拒绝、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将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四)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洗钱、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中止、停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甲方进行电子银行交易的重要要素,甲方承诺由本人妥善保管,并保证不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六)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到乙方网点办理密码重置、账户挂失或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终止。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七)甲方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号码销号或变更与其在乙方电子银行渠道的注销或变更不能相互替代。甲方如需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的注销或变更,应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予以办理。

        (八)甲方发出的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甲方的交易信息以乙方系统记录的资料为准(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系统记录错误的除外),甲方认可乙方系统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九)甲方发出的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甲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甲方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15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的原因,乙方将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甲方应采取安装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被盗或泄露。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业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渠道。 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号码或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密码告知他人。对于甲方在柜台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受技术条件限制只能设置数字密码的,甲方应于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后及时将其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密码。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该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十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签约业务,应确保向乙方提供手机号正确;乙方向该手机号发送用于安全认证的动态密码短信,甲方须确认短信发送编号、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等信息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并正确输入收到的动态密码。因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原因(例如短信网络原因造成迟延、信息丢失,甲方提供手机号有误、手机关机、断电、欠费停机、没有信号、手机号码变更,甲方未认真核对信息、未正确操作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以及导致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二)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三)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四)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五)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六)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十七)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为不断改进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二)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当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不实、陈旧或不完善时,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甲方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与责任。

        (三)乙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四)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五)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自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服务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六)在订单支付中甲方与商品供应商、服务供应商达成的交易确认信息,乙方以订单信息为准为甲方付款账户进行账务处理,付款结果不代表商品质量、物流结果、权益落实等相关信息,乙方对商品的服务及质量、物流状态等不负有责任;对于乙方提供的合作商户增值服务,乙方仅对甲方电子渠道的用户交易环节负责,其余环节由合作商户负责。

        (七)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错误的发生,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4.甲方未能正确依据电子银行服务的说明操作。
         5.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6.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甲方发出的与交易相关的认证信息,或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处理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

         (八)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需要,乙方有权调整乙方电子银行渠道的各项服务功能,当任何功能减少或者增加或者变化时,乙方无需事先向甲方通知。

         二、义务

        (一)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二)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三)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

        (四)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的相应电子银行服务(部分服务须经甲方另行开通方能享受的,待甲方开通后乙方予以提供),并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五)乙方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甲方资金使用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付赔偿金。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等自助渠道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自助渠道系统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生效;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二)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甲方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

        (三)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等自助渠道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终止指令进入乙方系统时终止。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四)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六)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四)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黑客攻击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履约的,乙方将视情况给予甲方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免除责任。

        (五)如非特别指明,本协议条款均适用于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

        (六)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甲方在点击“同意”之前仔细阅读本服务协议,确保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